昆明润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润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市东川玉龙潭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588号 原告昆明润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国贸路兴泽园小区B栋1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昆明市东川玉龙潭温泉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东川区凯通路中段泰隆大厦九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昆明润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东川玉龙潭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6月15日原告昆明润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润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昆明润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英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