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22执1240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润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兴泽园*幢****号。
被执行人昆明文丰化肥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申请执行人昆明润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文丰化肥制造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昆明润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依据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122民初199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1806元及利息,执行费为52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强制执行,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到位金额共计人民币4180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17)云0122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姚 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