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甬海催字第4号
申请人:慈溪市贝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宁波市慈溪市龙山镇慈东滨海区灵绪二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慈溪市贝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天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该票据记载:票号3100005123953471、金额3万元、出票人宁波凯耀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贝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无背书、最后持票人慈溪市贝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出票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西门支行、出票日期2014年8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2月27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贝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