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路宝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漯河市路宝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103执50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6月10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裴城镇裴城村**组**号。 被执行人漯河市路宝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孟**纬**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2月8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裴城镇胡刘村**组**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漯河市路宝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各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漯河市路宝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漯河市分行郾城支行的存款655448.7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