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6)鲁1723执94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成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鲁1723民初4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26年1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含逾期履行风险提示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如实向本院报告详细的个人财产状况,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执行人银行存款130675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26129元,缴纳执行费1840元,转诉讼费2706元。(2025)鲁1723民初46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1)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鲁1723民初46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成武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