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81执238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阳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钧台办事处鸿发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省华中医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轩辕大道与被外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河南阳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华中医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豫1081民初65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华中医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68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省华中医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680000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价值6800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该种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