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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亚德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天狮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4民初11495号 申请人:利亚德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观和路6号深圳利亚德LED南方产业园A栋18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天津天狮学院,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源泉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利亚德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天狮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8971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天津天狮学院的银行存款1008971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