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4民初11495号之一
原告:利亚德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观和路6号深圳利亚德LED南方产业园A栋18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天津天狮学院,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源泉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德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亚德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狮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