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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济南市章丘区市政工程处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114执22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市政工程处,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百脉泉街78号。 法定代理人:***,主任。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市政工程处劳动争议一案,济南市章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章劳人仲案字(2020)第244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于2021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济南市章丘区市政工程处不服济南市章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章劳人仲案字(2020)第244号仲裁裁决书,向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