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114执保1572号
申请保全人:济南市章丘区市政工程处,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百脉泉街78号(经营场所:文祖街道文甘路中段路北章丘区市政工程处材料供应中心)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保全人:***,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济南市章丘区市政工程处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济南市章丘区市政工程处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33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保全人济南市章丘区市政工程处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市章丘区市政工程处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鲁0114民初7855民事裁定书,为保障该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335万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