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民终95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市章丘区市政工程处,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市章丘区市政工程处(以下简称章丘市政工程处)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4民初11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章丘市政工程处承担。事实和理由:***与章丘市政工程处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20年4月12日解除,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于2020年6月29日下发,该文件不具有溯及力。且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可知,对于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引发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与章丘市政工程处之间的劳动争议系企业改制前便已存在,并非由企业改制所引起。综上所述,***与章丘市政工程处之间的劳动争议不应按照该通知文件进行处理,人民法院对此案件应当受理并做出实体判决。
章丘市政工程处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一、***提出的辞职时间2020年4月12日发生在章丘市政工程处单位改制期间。二、单位改制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并非自2020年6月29日才开始。2017年9月25日济南市章丘区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就已经下发了关于印发《区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章事改发[2017]2号),从该文件下发之日章丘市政工程处的改制即已启动;2019年5月28日济南市章丘区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调研工作方案》,对改制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2020年6月29日济南市章丘区委办公室、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是对之前改制行为的一个延续,标志着事业单位改制进行到一个新的阶段,而不是改制的开始。
章丘市政工程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章丘市政工程处无需支付***2016年1月至2020年1月的加班工资34486元;2.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结合2017年9月25日济南市章丘区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印发的《区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章事改发[2017]2号)、2019年5月28日济南市章丘区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调研工作方案》、2020年6月29日中共济南市章丘区委办公室、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三份文件,可以看出单位改制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且改制并非企业自主进行而是由政府主导、指令下进行的,且《关于加快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关于人事劳动关系处理实施意见为:“……改革后原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聘用关系自动解除。改革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原编制内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章丘市政工程处属于上述实施意见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十七家事业单位之一。故本案应按照政府关于企业改制的相关政策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统筹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驳回济南市章丘区市政工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改制并非企业自主进行而是由政府主导、指令下进行的,因改制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受理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权益发生纷争的劳动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章丘市政工程处提交了2017年9月25日济南市章丘区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印发的《区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章事改发[2017]2号),2019年5月28日济南市章丘区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调研工作方案》两份文件,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单位改制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改制的基准日并不是改制开始的日期。本案是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人员分流引发的纠纷,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按照政府关于单位改制的相关政策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统筹解决。一审法院驳回章丘市政工程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