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971民初14727号
原告:***,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映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梅录街道沿江路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51938770K。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莞市南城街道蛤地立新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蛤地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19007962173191。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映辉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城街道蛤地立新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