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丰焱新能源有限公司

吉林市丰焱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7102民初190号

原告:吉林市丰焱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孙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岚,吉林明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祺,吉林明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吉林市丰焱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焱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原告丰焱公司诉称,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给付热费3500.64元,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丰焱公司是吉林市市政公用局许可经营供热的企业,在许可期限内,丰焱公司以青山热中心在网面积13.6万平方米提供供热。吉林省松花湖国际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丰满区青山大街888号松花湖国际度假区是原告经营和实际供热区域,吉林省松花湖国际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丰满区青山大街888号松花湖国际度假区-04地块二期(青山公寓二期项目)3#商业0004070号房屋出卖给被告**,并于2017年11月13日向房产备案登记。2018-2019年度、2019-2020年度已向被告**房屋实际供热,并向被告**下发催缴通告,但被告**至今拖欠热费。按照吉林市物价、市政公用局吉市价发[2016]50号文件,供热经营性用房每平方米为33元,被告**房屋面积55.04平方米,2018-2019年度、2019-2020年度热费为每年1750.32元,拖欠热费合计3500.64元。为了使供热经营形成良性循环,依据《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和供热文件,被告**应向原告立即支付拖欠热费。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于2017年从吉林省松花湖国际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吉林市丰满区青山大街888号松花湖度假区青山公寓二期3#商业0单元4层070号房屋。但自该房屋办理收房手续入住至今,并未与任何热力公司签订过供用热力合同。**与丰焱公司之间并未签署任何合同,丰焱公司没有向**提供过任何合同文本、收费标准、缴费账号及资金,亦未向**实际提供供热服务,**不存在履行缴纳热费的义务,双方不存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故不应按照合同纠纷的管辖处理。即使按照合同纠纷处理,亦无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的履行地的约定,在丰焱公司从未实际履行供热服务的情况下,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长春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部分案件的规定》,吉林铁路运输法院自规定实施之日起集中管辖吉林市各区(具体包括吉林市昌邑区、龙潭区、船营区、丰满区,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的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案件、环境资源类民事诉讼案件(包括供用电力合同纠纷、供用水合同纠纷、供用气合同纠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等),以吉林市直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本规定实施后,地方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审理上述指定管辖案件。本案中被告**购买的松花湖度假区青山公寓二期3#商业0单元4层070号房屋位于吉林省松花湖国际度假区,根据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热管理办公室提供的《说明》:“丰焱公司是吉林市政府为万科集团吉林省松花湖国际度假区供热配套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供热单位,自2014年双方签订供热框架协议后至今的供热期内,除F楼(万科综合办公楼)和白桦旅社外,吉林省松花湖国际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的王子酒店及附属设施、由度假区经营管理的商业网店以及已销售产权的别墅区一、二期,住宅区和商业网点(含04号地块二期、一期商业小镇、青山公寓二期、02号地块、03号地块)等均由丰焱公司实际供热。”吉林市丰满区系供热合同实际发生地,原告丰焱公司在吉林市对被告**提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诉讼符合管辖权规定,吉林市该类型纠纷已经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吉林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受理,故本院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 判 员 吴劲松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丽君

书 记 员 陈美璇

(此件共4页,印7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