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科软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软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融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73民初497号
原告:南京软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许南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巨婷芳,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融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阳,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软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融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原告南京软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软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软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25元,由原告南京软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光文
审 判 员  范静波
人民陪审员  汤洪波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