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6民初119号
原告:南京软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062611800K,住所地在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许南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巨婷芳,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被告:**,女,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在南京市,现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遥,江苏方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江苏方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软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9年1月2日立案。2019年5月9日,原告南京软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软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软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458元,减半收取7229元,鉴定费13040元,20269元,由原告南京软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贲小青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范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