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科软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软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爱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民初965号
原告:南京软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东大路2号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A座207、210、211、212室。
法定代表人:许南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巨婷芳,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爱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28号汇智大厦B区9楼907室。
法定代表人:郝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该公司法务总监。
原告南京软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爱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南京软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软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软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南京软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新
审判员  雒强
审判员  薛荣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