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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格高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振中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311执580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格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振中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泸州格高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振中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四川振中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四川振中锂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自贡市板仓工业集中区的地块,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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