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格高科技有限公司

泸州格高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振中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311执5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泸州格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振中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泸州格高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振中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振中锂业科技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其所有的土地已被其他法院首轮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陪审员*** 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