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赣1104民初7296号
原告:陈某,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白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陈某与被告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6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