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鑫天建筑工程劳务镇江有限公司等与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211民初6280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辰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法定代表人:燕某。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白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3日立案审理后,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4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464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