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1126民初1401号
原告:沧州某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故城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白某。
本院于202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沧州某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沧州某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某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735元,减半收取计1786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2868元,由原告沧州某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