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1102民初5986号
原告:罗某,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帝经(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帝经(广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陈某,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铅山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帝经(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帝经(广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吕某,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统一社会用代码9111000010123202XN。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饶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江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702,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徐某,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罗某、陈某与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上饶市某有限公司、王某、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某、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92元,减半收取计44,04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9,046元,由原告罗某、陈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