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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04民初12284号 原告: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某有限公司。 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