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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胡某;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321民初2276号 原告:胡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 被告:黄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 被告: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某 被告: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1 被告:丙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某某 原告胡某与被告黄某、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应适用普通程序的其他情形,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