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某花木园艺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民终45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渝中区某花木园艺场,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
经营者:余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白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
原审第三人:福建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
上诉人重庆市渝中区某花木园艺场(以下简称“重庆某园艺场”)因与被上诉人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福建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渝0111民初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某园艺场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某园艺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渝中区某花木园艺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479.63元,减半收取11239.82元,由上诉人重庆市渝中区某花木园艺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