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85民初8252号
原告:江苏某模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高新区镇南路。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法定代表人:白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江苏某模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2025年1月2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某模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