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3民初1093号之二
原告:***,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11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阜阳益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南路95#科技大楼D8#D9#。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被告:***,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
原告***与被告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阜阳益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9元,保全费6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黄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