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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洪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21民初360号 原告:李某,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洪某,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告:杨某,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告: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季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白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某诉被告洪某、被告杨某、被告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对被告洪某、被告杨某、被告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对被告洪某、被告杨某、被告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196.48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余款2,171.48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李某。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