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502民初8952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仁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白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与被告何某、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0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5年2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一份与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承包合同以及申请人***与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确认原告***与被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是劳动关系,原告***自愿通过工伤流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何某、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