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03民初1346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告:北京中捷四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17号2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4938152XL。
法定代表人:**中,董事长。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捷四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北京中捷四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计214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偲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