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龙生种业有限公司

某某生种业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种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民辖终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生种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7435406811,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北田镇小***白线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种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1F50037177U,住所地山东省泗水县泗河办泉通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掖神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61123502T,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乌江镇平原堡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生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生种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种业公司)、张掖神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舟**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2022)鲁0831民初28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龙生种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2)鲁0831民初2816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山东泗水县人民法院受理。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依据已经失去法律效力的合同(编号:2016-03-28)确定神舟**公司管辖权异议成立是错误的。2016年3月30日上诉人与神舟**公司签订的编号为LP-(H)SC1603051**种子生产合同,系对2016年3月28日签订合同编号2016-03-28预约合同的修正,应当按照时间排序在后的合同确定管辖权。2016年3月30日签订的编号为LP-(H)SC1603051**种子生产合同第八条第3项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协商不能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神舟**公司依据失效的2016年3月28日合同“第十条第三项约定:发生纠纷由乙方(神舟**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本案由神舟**公司所在地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引用2016年3月28日签订合同条款认定管辖权有合同约定,由神舟**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是错误的。(二)神舟**公司在管辖权异议中大量提及了实体权利义务的描述和引用,上诉人认为,管辖权异议系法院针对程序问题作出裁定,至于神舟**公司在管辖权异议中提及的法律关系、实体权利义务、责任划分承担问题是实体的审理问题,要经过法院庭审后根据证据才能作出的判决,神舟**公司在管辖权异议中大篇幅阐述实体审理中的问题,据此为由而提出管辖权异议,没有法律依据。(三)**种业公司与上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且有证据证明**种业公司与神舟**公司共同给上诉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上诉人将**种业公司列为被告并无不妥,没有违反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约定管辖法律规定,上诉人选择被告之一**种业公司所在地的山东泗水县人民法院立案,理应得到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龙生种业公司依据其与神舟**公司签订的《**杂交种子委托生产合同》,以神舟**公司拟向其交付的种子不是其委托生产的种子为由,起诉要求神舟**公司退赔种子款、支付违约金、赔偿可得利益损失;以神舟**公司拟向其交付的种子系**种业公司享有知识产权的种子,**种业公司同意神舟**公司交付其享有知识产权的种子为由,请求判令**种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种业公司与龙生种业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故不能以**种业公司所在地确定本案管辖法院,应根据龙生种业公司与神舟**公司之间的《**杂交种子委托生产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按照龙生种业公司的主张,2016年3月30日的合同约定出现纠纷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神舟**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