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龙生种业有限公司

某某生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民申18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生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北田镇小赵村东白线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龙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被诉人):武威市德威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清源镇中沙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于树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生种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威市德威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6民终1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生种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因双方在执行程序中达成了和解协议,故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生种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生种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钟  伟  平
审判员 刘艺审判员王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日
书记员 苏  春  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