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182民初266号
原告: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被告:北京某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
法定代表人:杜某,董事长。
原告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1元,由原告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