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机科国创轻量化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青岛威尔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北京机科国创轻量化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13273号 原告:青岛威尔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西镇***雅生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83714877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机科国创轻量化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福盛路与恒东路交汇处往北2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2MA3PQ25T16。 负责人:王淼辉,经理。 被告:北京机科国创轻量化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怀柔***经济开发***河西一路10号院3号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8981210H。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青岛威尔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机科国创轻量化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北京机科国创轻量化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青岛威尔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威尔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威尔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10元,由原告青岛威尔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韬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