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民初64号
原告:北京机科国创轻量化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经济开发***河西一路10号院3号楼1至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凤凰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虞河花园34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咸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机科国创轻量化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凤凰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机科国创轻量化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机科国创轻量化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18元,减半收取14,159元,由原告北京机科国创轻量化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姣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郑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