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机科国创轻量化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东莞大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北京机科国创轻量化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2民初11777号
原告:东莞大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2B2RR6Y。
法定代表人:苏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东,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机科国创轻量化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河西一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10H。
法定代表人:杜某1。
原告东莞大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机科国创轻量化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东莞大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以被告已经履行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大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大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03.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卓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方琪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