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81民初3308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住所地:**市大祥区敏州西路188号。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瑊,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冈市科创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武冈市水西门办事处电台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与被告武冈市科创广告装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冈市科创广告装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武冈市科创广告装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喻 凤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周能读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