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8民初2067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住所地**市大祥区敏州西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瑊,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宁县喜洋洋图文广告制作中心,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广场路(广播局门面)。
经营者:李正悠,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与被告新宁县喜洋洋图文广告制作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