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25执158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住所地**市大祥区敏州西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320575532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洞口县红桔子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洞口县洞口经济开发区**南路物流仓库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5765603743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洞口县红桔子广告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洞口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5民初3346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洞口县红桔子广告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执行。
2022年8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8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8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等信息。于2022年8月18日向不动产登记、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通过短信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8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通过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11月16日,本院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在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改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向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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