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川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何某倩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民终10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上诉人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2025)渝0238民初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按照上诉人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联系方式向其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收传票后未到庭。上诉人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法按照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