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川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川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8民初1557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重庆川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高安转盘处4-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0HTQJ0Y。 法定代表人:**银。 被告:***,男,1973年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川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1.08元,减半收取计755.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杨 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