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1402执76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通兴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黑马市场时代花园五金灯具市场公寓3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595220909K。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汝州市恒通路桥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东环路与朝阳路交叉口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780529086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通兴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汝州市恒通路桥养护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402民初103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终结此案执行申请,系其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合法处置,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3)鲁1402民初103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因撤回执行申请而裁定终结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并未放弃实体权利,可在终结执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