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2执404号
申请执行人:***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科美时美课科技(宁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科美时美课科技(宁波)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扣划被执行人执行款50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6781.5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800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6950元、执行费7695元。因此,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