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瑞能新能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中建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8民初7975号 原告:瑞能新能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潮阳街道东广林木村11排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建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大路38号6幢4层406-6。 法定代表人:***。 原告瑞能新能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2023年4月13日,原告瑞能新能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瑞能新能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能新能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