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8民初7975号
原告:瑞能新能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潮阳街道东广林木村11排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建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大路38号6幢4层406-6。
法定代表人:***。
原告瑞能新能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2023年4月13日,原告瑞能新能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瑞能新能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能新能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