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中辉集装箱有限公司、中建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原称为中建集成建筑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310民初1414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中辉集装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五沙居委会新悦路18号首层之四(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3LLQ65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中建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原称为中建集成建筑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联社区坪山大道2007号创新广场B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409304B。
负责人:***。
被告:中建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原称为中建集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大路38号6幢4层406-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1DRW1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中辉集装箱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建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佛山市中辉集装箱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中辉集装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14.2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佛山市中辉集装箱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