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14民初2674号
原告:雁群(天津)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华天道2号4010、4011(入驻三千客(天津)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3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建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镇京津公路258-1号。
负责人:***,经理。
被告:中建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大路38号6幢4层406-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雁群(天津)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建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后,雁群(天津)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雁群(天津)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