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9346号
原告:深圳市神马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社区***道66号***1号、2号1号楼903。
法定代表人:吴淑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坪山大道2007号创新广场B座B19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集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大路38号6幢4层406-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神马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集成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神马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深圳市神马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神马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