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神马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52522号 原告:深圳市神马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社区***道66号***1号、2号1号楼903。 法定代表人:吴淑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集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大路38号6幢4层406-6。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坪山大道2007号创新广场B座B1901。 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神马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建集成建筑有限公司、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深圳市神马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神马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深圳市神马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