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1015号
申请人:北京维石住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17号楼6层92号。
法定代表人:曹祎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佳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集成建筑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南区鑫隅四街1号-39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建集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大路38号6幢4层406-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维石住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集成建筑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建集成建筑有限公司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人北京维石住工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中建集成建筑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建集成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52636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12民初36824号和(2022)京0112执保50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保全措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申请人中建集成建筑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建集成建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本院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北京维石住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保全措施期限即将届满为由,向本院申请继续对被申请人中建集成建筑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建集成建筑有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维石住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查封(2021)京0112民初36824号民事裁定书项下被申请人中建集成建筑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建集成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52636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 小 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妍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