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顺重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民终90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海顺重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北海街道前沙包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誉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上诉人大连海顺重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2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月11日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大连海顺重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大连海顺重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大连海顺重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付 丽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玲